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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5.少年,算命伐(3 / 3)

人可为,即天南遁叟亦不得擅自刊售”,因“已受书价故也”,即申报馆的权益不应遭到侵犯。王韬又责问道:“乃今者既不商之点石斋主人,又不下询之余,绝不一言,毅然竟为,抑何巧取豪夺一至于此。”6由王韬的声明可知,实际的纠纷,已迫使当时一部分人开始思考版权问题。可是,味闲庐第二日在《申报》的回应却表示,它根本不承认申报馆拥有什么权益,自己唯一可感到“歉愧”的,只是事先未与王韬打招呼,但这也有原因:“本拟预先陈明,只缘向未识荆,不敢造次。”对于擅自出版他人作品则理由十足:“文章为天下之公器”,看不上的我们还不印呢!7这也等于在暗示,它压根没考虑过要给王韬什么报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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